答案是:可以。
隐私亲子鉴定的报告上,当事人的称谓完全可以使用化名、代号或者通用描述。常见的方式包括:
用关系代号:报告上写"委托方"(父亲一方)和"被鉴定人"(孩子),不出现任何名字。
用字母或代号:比如"甲"和"乙",或者"A"和"B",报告里所有提及当事人的地方都用这个代号。
用化名:你可以随便起一个名字填在委托表上,报告就显示这个名字,不需要和真实身份有任何对应关系。
用非全称:比如只写姓氏("某某父"和"某某子"),不写完整姓名。
这些方式都被接受,因为隐私鉴定本来就不是为了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,它的用途是为委托方个人提供科学信息,不需要和任何官方身份系统对接。
需要注意的是:这种匿名/化名的方式,使得这份报告在任何官方场合(法院、派出所、公证处)的使用价值接近于零,因为无法证明报告上的人和真实当事人之间的关系。这是匿名操作的代价,如果你接受这个限制,匿名方式完全没问题。
如果你之后发现自己需要把这份报告转化为有法律效力的司法鉴定,只能重新做司法鉴定,不能直接把隐私鉴定的化名报告转换。
另外还有一种情况:有些客户是母亲委托,不想让孩子知道,也不想让孩子的名字出现在报告上。同样可以用代号,这完全是被允许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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